自
2005年12月26日以来,银监会十堰监管分局丹江口办事处辖内的两家联社(丹江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继顺利完成了向统一法人的转换,经过近一年多来的运行,发现其潜在的、不尽完善的问题已初见端倪。
一、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后的成效
(一)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按照统一法人体制和“三会”制度的规范要求,“三会”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构架基本形成,“三会”中社会社员和企业法人的比重得到提高,个人股额度大幅提高,广泛性和群众性增加。
(二)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实行一级法人核算,体现了资本金的最大联合,有效弥补了单个信用社规模小、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的缺陷。联社将优惠政策向经营状况差的分支机构倾斜,为其调度资金和核销呆账贷款,提高了整体抗风险的能力。
(三)实现统一调度和灵活运用全辖资金。联社利用统一法人体制,积极调剂资金余缺,提高了调度时效,优化了资金投向,将非盈利性资产压缩到最低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收益率。
(四)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一级法人核算体制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逐渐加强。并将内控建设和案件防范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后,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分级核算”的方式,实行以授权委托书或以授权文件的形式下达分支机构经营权限,理顺了管理层次,减少了管理环节,有利于联社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降低了经营成本。实行统一法人后,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报废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以联社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加大对闲置资产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力度,尽量减少非生息资产的占用,从而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
1.理事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其一,理事会议事决策能力缺乏。目前各联社理事会成员中除保留了原联合社管理层的2名职工理事外,增选了5名非职工理事,主要为私营中小企业法人以及行政村干部等。一般情况下,这些发起人代表或理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经营理念、方式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层次较深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了,导致参事议事能力缺乏,不能达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第3号)之171条要求“理事应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其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法人治理这一新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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