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农村经济发展、新型农民的培育,还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制度,需要大力构建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为了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近日我们对汪清县部分农村信用社、农户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割状态,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信用体系建设缺少长期规划和持续推动;农村信用社的个人信贷信息还没有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信贷信息上报存在着较长的时滞;农村现有信用担保方式亟待充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为此,我们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快信用立法;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层人民银行要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一、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割状态,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生产活动已经不再局限于田间耕作,农民外出务工增加,农村民营企业增多,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关系逐渐增多,因此,农村信用范围有所扩大。但农民外出务工的分散性以及农村企业规模小、产品层次低的局限性使农村信用分散、量小的特点较为突出,这些信用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机构等部门,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
(二)、信用体系建设缺少长期规划和持续推动
近年来,政府及社会各部门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开展了一些初步工作。如汪清县工商局每年开展的百户“诚信工商户”评选活动。汪清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全县实施的镇、村、农户 “三信工程”评定活动,共评定“信用户”6391户、“信用村”80个、“信用镇”3个,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农户贷款限额和期限,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办理贷款,引导农户树立良好信用观念,营造了较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但是总体来看,汪清县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还缺少长期规划和持续地推动,宣传力度不大,一些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个人信贷信息还没有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信贷信息上报存在着较长的时滞
目前,为汪清县农村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据调查,受数据采集难易程度、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汪清信用社与大部分农村企业的信贷信息能够正常进入征信系统,但与农户发生的信贷信息还没有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因此,其他地方的金融机构无法了解进城务工、创业农民的信用情况,影响了金融机构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贷款风险预测和发放。而且按照目前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农村信用社企业贷款信息上报存在着较长的时滞,时滞一般为2-3个月,据汪清县金融机构反映,在对企业信贷信息查询时,经常发现已经发生的信贷业务在系统中没有反映,而有的已经归还的贷款在系统中仍然存在。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上报中的缺陷,减弱了征信系统的作用,失信惩戒机制不能得到有效建立,失信行为不能及时惩戒,同样,守信者的守信行为也不能得到更好的激励。
(四)、农村现有信用担保方式亟待充实
目前汪清县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的信贷担保主要使用“多户联保”方式,约占农村信用社各类担保贷款的90%以上。“多户联保”是通过亲朋的关系,将一定数量的农户结合为一个担保体,对其中的某一关联农户发生的信贷风险通过其他成员担保来化解。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要经过乡镇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核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发挥了作用。但随着农户经营的规模化、信贷需求的多样化和资金量的增加,这一担保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和信用社防范信贷风险的需求。
(五)、广大农村缺乏诚信教育制度和信用观念培养机制
目前,广大农村已有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培养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淳朴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二是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主体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三是农村信用社在实施“三信工程”过程中,通过“送书送戏”下乡,深入乡村、深入农户的信用宣传。以上三方面的诚信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信用意识,但大部分工作仍局限在面上,不够深入,不够系统,还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农村诚信教育体系。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 政府牵头,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明确和坚持“政府推动,央行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企业公民自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需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应以“政府推动”为切入点,由金融机构、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定期召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一是制定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标,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规范发展。二是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丰富征信系统农村信用信息资源。三是形成司法、工商、税务、银企联手制裁和打击不守信行为的合力。
(二)、加快信用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央行作为征信的管理主体地位,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征信系统提供必要的信用信息,消除信息壁垒。由于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握的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使征信系统所需要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难以提高。二是设定开放各类信用数据标准和权限,使信用数据得以正常使用。以人民银行目前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例,作为我国最大信用信息数据库,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信用权利界定模糊,导致难以公开使用。三是设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通过立法确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尤为重要。四是设定各类信用参与主体的标准、条件和规则等,改变目前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监管缺乏的状况,统一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统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基层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一是利用现有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构筑信息平台,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信用信息资源。如使农信社实施“三信工程”积累的大量农户信用信息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为农村的信贷投入和农民进城创业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同时,积极推进个人征信系统与社会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二是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不断丰富信用信息资源,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三是利用掌握的信用知识资源在广大农村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目前,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开展了一系列的征信宣传活动,但主要是面对城市居民等群体,在农村开展的一些征信宣传活动还不够深入,而且也不够切合农村特点。因此,人民银行应通过深入农村,通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网点、反假网络,大力开展农村征信宣传和教育活动,深入农户,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征信知识介绍、诚信教育工作,不断强化农村居民的信用观念,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担保公司组建,不断提升担保公司的担保实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汪清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