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贷款确权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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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荣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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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省联社部署的对外确权工作正在各地有序进行,通过有效的对外确权,能使债务关系不清的不良贷款得到重新确认,从而中断诉讼时效,维护信用社债权。为了搞好确权,省联社在不良贷款还原认定实施方案中提出了采取公证催收、媒体公告等各种手段维护债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开展这项工作,很多同志感到茫然,就此问题,笔者近日向一位律师朋友进行了咨询,现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公证催收确权的操作程序。一是上门公证催收:信用社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然后公证人员随同信贷人员一起到借款人所在地,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信贷员将贷款催收通知书交给借款人,在此基础上,公证人员对信贷人员催收的事实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二是邮寄公证催收:信用社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在邮政机构监督信贷员将催收通知书的原件封入信封之中并发出,公证员保存挂号邮件收据或特快专递详情单后出具公证书。
二、律师见证确权的操作程序。由信用社聘请律师对催收行为进行见证,并由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操作时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律师对信用社通过邮寄进行催收的行为予以见证和律师对信用社上门催收行为进行见证。具体操作程序和公证催收相同。
三、新闻媒体公告催收确权的操作程序。对户数多,金额小,欠贷户又不在家的,信用社也可以向较有影响的报社提出申请,登报公告进行催收。
四、录音、录像方式催收确权的操作程序。信贷人员在村社或相关人员的陪同下,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催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有明确的时间和地点。
五、向欠贷户索要部分欠贷本金或利息确权的操作程序。一般说来,只要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欠贷户一般都不愿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我们的工作人员要改变打法,变核对贷款为催要贷款,这就要求信贷人员采取策略,与其讨价还价,哪怕要到一元钱、二斤粮(要变现)也行,回到单位收该户贷款,再把还款凭证交给欠款户,这就可以达到对原债务进行确认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催贷过程中,要有村社或其他人作证。
总之,对欠贷户的确权我们要灵活,要变通,不要拘泥一种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予以保护,这种贷款就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催收。
(舒兰市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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