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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定价偏高的实证分析
    
 
作者:宗 涛 文章来源: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14:08:46
近日,笔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浮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发现,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普遍存在利率上浮现象,上浮水平较高,且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三农”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贷款利率定价普遍较高

调查数据显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余额基本都存在利率上浮现象。其中贷款利率上浮最低的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了10% ,上浮利率最高的则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了150%。以2007年6月末某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农业贷款余额为例,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年应收利息11097万元,按照上浮后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实收贷款利息1935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后,农村信用社多收利息8253万元。其中利率上浮20%以下的农业贷款余额6507万元,按基准利率计算,年应收利息381万元,实际收取贷款利息为418万元,两者相差37万元;利率上浮80%以上的农业贷款余额106421万元,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年应收利息6225万元,实际收取利息11828万元,两者相差5603万元。(具体如下表)

农业贷款利率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贷款余额

占比

加权平均

利率收息

基准利率收息

利差

上浮20%以下

6507

3.43

418

381

37

上浮20%(含)--40%

8745

4.61

665

512

153

上浮40%(含)--60%

27905

14.71

2449

1632

817

上浮60%(含)--80%

40122

21.15

3990

2347

1643

上浮80%(含)以上

106421

56.1

11828

6225

5603

合 计

189700

100

19350

11097

8253

农业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对比图

总体来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浮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但上浮幅度较大,与基准利率所得收入相比,利差较高,从而增加了农业的经营成本,与当前国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尤其与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观经济政策不适应,从长远看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二、农业贷款利率定价高的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浮动过高,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一是利益性。农村信用社系统大都历史包袱重,自身积累能力弱,亟须通过扩大存贷利差改善财务状况。截至2007年6月末,该市农村信用社系统不良贷款121727万元,占全部贷款的19.78%,历年亏损  95565万元。

二是垄断性。近几年来,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陆续撤并,贷款权限逐渐上收,农业银行支农贷款持续负增长,邮政储蓄资金只存不贷,造成农村信用社在支农贷款的供应市场基本处于垄断地位。由于缺少充分的竞争,为其垄断经营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三是随意性。受制于外部监控和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在制定实际贷款利率时,往往较多地考虑自身因素或人情因素,公平性趋弱,随意性比较大。

三、农业贷款利率定价高折射出来的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定价偏高,且随意性较大,反映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科学性。虽然各联社都制订了相应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差别化管理,但大多数机构都没有科学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在定价前只是简单测算,缺乏事前细致的调查分析、事中科学的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为较随意定价和主观定价留下了空间,极易造成利率执行的无序局面,同时也潜伏着定价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缺乏市场意识。由于农村信用社市场意识不强,难以制定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利率定价制度。除了农村信用社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率管理的观念没有改变,认为利率定价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情况确定就行,没有从如何制定一个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才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效益的发挥的角度来考虑,因此,难以制定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利率定价办法。

(三)缺乏灵活性。在利率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刚性”,即由各县联社实行统一定价,统一执行,基层信用社没有灵活的定价权,需要浮动或优惠的利率必须报联社审批决定。基层信贷员在贷款发放上考虑的仅仅局限在贷款的安全性一个方面,而对贷款项目的好坏不会予以过多地考虑,主观能动性无法充分发挥,决定了其管理层不可能应对各种变化,做出迅速而正确的决策。

(四)缺乏专门人才。当前,农村信用社缺乏对贷款利率定价重要性的认识,就更谈不上重视利率定价人才的挖掘、引进和培养,形成了贷款利率定价人才的奇缺。现有的人员只能较粗放、较主观的进行贷款利率定价,不能较好地进行科学定价和风险控制,极易形成人情定价、指令定价、随意定价、主观定价。

四、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定价偏高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兼顾农村信用社与“三农”的利益,实行差别利率。要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根据农村信用状况,向守信农户发放额度较小的生产、生活贷款。对信用等级为特级和一级的农户,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对信用等级为二、三级的,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可控制在基准利率的30%左右;对三级以下的农户,因其信用状况较差,不在信用放款之列。另外,要对涉农企业贷款实行适当的利率优惠。对企业信用状况为AAA级的,利率上浮幅度可控制在基准利率的50%以内,对信用状况为AA级至A级的,上浮幅度控制在基准利率的50%-100%以内;对短期贷款,利率上浮可控制在基准利率的50%以内,对中长期贷款,利率上浮控制在50%-100%之内。

(二)拓宽赢利渠道,重视人才培养。农村信用社经营收益对存贷款利差高度依赖性决定了较高的利率定价。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实施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战略,转变长期以来奉行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经营思想,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缘、网络、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客户需求研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金融服务领域,增加赢利渠道,把提高服务水平作为竞争的有力手段。另外,要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引进或挖掘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对现有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赴商业银行学习交流等方式培育专业人才。

(三)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建立有效的市场反应机制。要建立一种经营和管理紧密结合的扁平型的经营管理模式,减少管理层,强化经营层,实现农业贷款利率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使经营管理机构能随时应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做出迅速和正确的决策和措施。另外要建立较完整的农村市场资源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贴近农村实际的利率分析研究系统,以保证业务顺利发展。

(四)推行贷款利率公开制度。农村信用社要将贷款管理办法及投向、利率管理原则、利率适应范围等向农户和社会公开,接受农户和社会监督,督促农村信用社支持好“三农”经济发展,防止在利率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密切农村信用社和“三农”的关系,实现社农“双赢”目标。同时要加大对利率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理解农村信用社工作的环境氛围。

(五)建立完善的利率监管制度。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指导工作力度,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严密监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并做好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提高自身利益。

作者单位:河北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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