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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初探
    
 
作者:赫涛 文章来源: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 16:11:49
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林权制度改革是篇大文章,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如果搞好林业开发、经营与综合利用,将为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强势的拉动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做为支农主力军,服务县域经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既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支持林权制度改革,发放林业贷款,开拓业务领域,探索林业抵押贷款途径,为林产品增值、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此笔者就有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一下初步探讨,仅供参考。

一、林权的取得应符合法律程序

目前,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村、组集体所有的山林,分配、发售,实现“耕者有其山、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在集体山林出售过程中,首先,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必须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70%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售后,当场在“民主议定书”上签字,然后,找县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评估,确定出售价格方可出售,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确定购买人,签订买卖协议。这样,就符合了《村民自治法》的要求,确保买卖合同的真实有效,购买人林权的取得才符合法律程序。

二、办理贷款抵押手续需进一步完善。

《担保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县级林木主管部门没有有资质的评估人员;二是业务范围大,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低,增加费用;三是情况不熟,容易出现评估价值误差过大。鉴于上述情况,县以上林木要主管部门应尽快解决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有效。另外,在评估过程中,也可采取县林木主管部门书面授权给镇区林业站的评估方式,并按一定比例分享评估费用,因为镇区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对当地情况非常熟悉,随时可以调阅核对档案资料,掌握林权的取得及转让情况,更容易控制抵押登抵物的非法转让等。评估结束后,在镇区林业站办理抵押登记备案,到县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实行微机管理。

三、贷款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

信用社在确定贷款对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个人信用好,有一定经济实力,诚实守信,贷款用于林业及从经济发展的项目上。在放贷过程中,要做到点面结合,既支持林业大户的集中管理优势,为地区林业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起示范、拉动和促进作用;也要支持一般农户家庭基本林权取得的资金需求,真正实现耕者有其山。对于一般农户的小额林业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农户之间联保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于林业大户的资金需求可以采取林权抵押的方式给予解决。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前,信用社的信贷员,首先要和林业部门人员及贷款申请人一起,到实地进行查看抵押山林的树龄、树种、经济价值、边界等,并与镇区林业站档案进行核对;然后与本村的村民代表核定购买林权的“民主议定书”是否真实,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和村民代表本人签字;买卖协议是否真实。最后,信贷员要将“民主议定书”、“买卖协议”复印留存,与其它信贷资料一起归档统一保管。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省级)公益林、公路两侧绿化林、风景保护区内的林木、水土保持林等不能做为贷款抵押。

总之,虽然目前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操作环节,还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此项贷款业务的风险也是可控的,这项业务的开办,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利,对支持林权制度改革有利,对拓展贷款空间,对增加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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