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业金融创新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创新监管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步。总的来看,银行业金融创新工作正面临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法人银行已在国民待遇的条件下与中资银行进行全面竞争。
虽然市场的整个竞争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但部分中资金融机构就法人层面来看,还看不到相应的深刻变化,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工作还需要花大气力进一步推进。
坚持以促进竞争能力建设来推动银行业的创新监管工作
创新是竞争的动力源,竞争本身是服务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竞争靠什么?靠创新。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以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全球竞争能力建设为基础。银监会有良好监管的标准,其中一条就是全面提高我们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相应地,银监会的创新监管工作一直遵循几项原则,这些原则来自我们监管和对市场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起来,有五条:
鼓励竞争,鼓励引进新产品和新服务。鼓励竞争是银监会的重大监管原则。我们不仅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开展健康有序的竞争,在农村和祖国的边远地区,在落后地区,也引入了新的金融机构。银监会从实际出发,鼓励引进新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也鼓励集成式地创新新产品、新服务。
重视在法规和市场准入许可中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建设。要真正把创新工作搞好,必须重视法规建设和提高市场准入许可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研发时,就难以预知相关监管要求和准入标准,不仅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到新产品研发效率。银监会党委对法规建设和不断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不断增强市场准入可预测性十分重视。
逐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浓厚合规意识和良好的合规管理,风险管控有效,人才比较具备时,就应逐步提高其市场准入的便利。只要我们有比较清晰的规制导向或者原则导向等方面的规定,就不需要事先在同类金融机构中反复对同样的金融产品进行审批。
在WTO的框架下,实施国民待遇,对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非歧视性政策。就是说,国外银行能够做的,国内银行只要具备条件,也能做。同样,国内银行能做的,只要符合有关要求,国外银行也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不断创新监管制度和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持续有效监管的需要。银监会三个层次的垂直管理体制和制度,以及相应的职责划分,目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我们主张银行进行扁平化管理,业务条线管理,监管设置就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调整,避免政出多门、因地而异,造成金融创新难以形成合理预期,或创新工作本身的不稳定。要认真研究创新监管制度和体制,明晰责任的边缘和界线,提高矩阵式监管的有效性、协作性和一致性。
根据战略发展和客户结构状况切实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每个商业银行都应当研究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应当对自己客户进行细分,并应根据战略发展和客户结构的状况,集中力量,开展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的实质性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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