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明康:要以改革精神扎实细致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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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银监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7 10:3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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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在京召开2007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以改革的精神,扎实、细致地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提升案件查防工作水平。
刘明康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农村合作金融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锐意进取,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改革与发展征程上取得了突出业绩,贷款风险分类实现科学转轨,案件专项治理初见成效,监管标准逐步统一,深化改革扎实推进,服务“三农”取得突破,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案件专项治理方面,银监会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实施“抓两头、促中间”的战略,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治理措施,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银行业案件多发、大要案频发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在防堵新案、查处陈案、挽回损失、追究责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各类银行业案件数量全面下降。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风险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一些地区、部分业务领域案件风险隐患仍然比较严重,案件查防长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今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今年,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中型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已经转向常规监管工作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仍要持续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刘明康指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多发、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员工素质差,队伍管理薄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队伍结构不合理,高素质专业人才缺乏,员工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与现代金融企业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进人把关不严,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制度不完善,执行力较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的问题比较普遍,现有各项制度相对滞后。同时,“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三是法人治理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健全。股东(社员)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足,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机制。
刘明康强调,要深入剖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案件成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一要从严加强班子考核和队伍建设。要努力打造一支熟知“三农”、精通金融业务、职业操守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队伍和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善于学习、业务精良、勤勉廉洁的高素质管理团队。二要从细抓好制度完善和制度执行。要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规范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制。同时,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努力提高制度执行力。三要从深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在继续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构架的基础上,结合其小法人、地处农村的特点,着力研究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彼此制衡的机制。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管理和业务复杂程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机构扁平化和信息技术建设。
刘明康指出,案件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务必要树立改革精神,用批判思维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正确的努力方向,全面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加快建立健全惩治、教育、监督、防范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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