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地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对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运行造成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尽管民间金融组织与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后者的经营效率,但是由于前者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所以由此带来负面影响也是相当严重的。文章旨在分析寻找一种途径来使民间金融发挥其有利因素促进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关键词:民间金融;农村金融体系;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改革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影响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结构调整以及农民增收。近年来,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不能忽视的一股重要力量,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一种金融活动,是在政府法规制度认可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体系。
一、民间金融产生的机理
从历史上看,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村民间金融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二元体制下,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依靠内源融资,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内源融资的有限性,经济主体不得不从外部寻求资金来源,而市场的歧视和金融抑制却给农村经济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造成了阻碍。这一形成机制可借助Stiglitz和Weiss的SW信贷配给模型来说明(图1)。曲线S代表正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的资金供给曲线,D代表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放贷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曲线,r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贷款利率。由于存在金融抑制,利率r并非由S和D的交点确定,而是由国家规定,因此,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并不遵循市场原则,而是一种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对非国有性质的农村经济主体来说,这种信贷无法获得。S’代表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曲线,D’代表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顺利融资的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曲线。这些企业由于资金稀缺,因而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银行虽然可以视风险情况浮动贷款利率,但由于存在金融抑制,利率浮动幅度极为有限,贷款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以及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从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导致这些企业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金融。所以D’在国有银行供给曲线S之上。于是民间金融提供了资金的供给曲线S’,高于S,与D’相交于银行均衡利率r上方之处r’,从而信贷市场重新达到均衡。S’之所以较高,主要有以下因素:(1)吸收存款成本较高。由于开始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追逐高于无风险折现率(银行利率)的报酬,加之台会等中介没有风险管理意识盲目竞争,导致存款利率较高。(2)民间信用的风险成本较高。一是借款人的违约率。中小企业创办时没有抵押物,自身经营风险较高,信用约束较小,同时民间信用中介缺乏信用管理的经验,贷款违约率较高使得风险成本较高;二是政府的惩罚取向。民间信用发展初期,政府对其持否定的态度,惩罚措施较为严厉,增加了资金供给的成本。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融资体系中存在着明显的所有制歧视,非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未获得与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相匹配的资金支持,使得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对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资金存在强烈的需求。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性原因。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农信社造成的影响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如今在农村占支配地位的是以农信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但近年来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农村正规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凸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冲击。由于发生在农户之间及农村中小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因此这些资金的流动可能会对各级政府的地方经济调控产生冲击,使最终结果和预期目标产生偏差。例如,当政府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此时一些企业因为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从而转向民间金融组织融资,从而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很多是以家族或是老乡为纽带的方式进行运作,缺乏规范的运作机制,一旦资金链上的某一环断裂则可能造成整个组织的崩溃,所以这其中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这种内在风险一旦释放出来,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及社会不稳定。
2.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农信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组织的竞争。民间金融组织还会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冲击。有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比农信社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高,因而不少农村居民的原来的储蓄都转移到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中,所以在吸收存款上,民间金融机构与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同样在贷款方面农信社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也存在竞争。很多农户和小企业由于没有附和银行贷款要求的抵押品,或者是由于贷款手续繁杂,导致从农信社贷款困难重重。相比之下,很多民间的借贷是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农户不论是为解决生活问题还是生产问题进行贷款,都比从银行贷款障碍少得多;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很大一部分也是通过农村民间金融途径获得的,尽管通过这种方式利率要比农信社或其他银行高很多,但是手续便捷,也不需要抵押品和担保,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这种方式也许比从银行贷款更加合适。另一方面,当有些企业既有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他们往往会先偿还后者,这就可能会给正规金融组织的正常运营造成不确定性。
从以往的一些研究报告可以看出,非正式借款(包括合作基金会借款和私人借款)是农户借贷的主要的来源,可以达到70%左右。在一定程度上,民间金融对于正规金融组织具有排挤效应。总的来说,民间金融在以下几方面更具优势:(1)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而银行利息太低,加之其他投资工具匮乏,农民只能选择比正式利率比较高的民间借贷市场;(2)农村的很多资金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只能到民间金融市场去寻求资金;(3)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和农户生产规模小,经营兼业多也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手续简便、现金供应及时等特点相适应;(4)民间金融与农民农户关系更加紧密,信息优势更加明显;(5)迅速膨胀的地下经济和其它的非法活动大量涌入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既增加了资金供给,也增加了资金需求。
三、对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建议
(一)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尝试“双轨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一直遵循渐进式的改革道路,与东欧的激进式改革相比,效果是全球瞩目的。就我国特殊的改革路径,国内外经济学家纷纷提出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体制双轨”的改革形式,这种形式的最重要的结果是非国有经济的成长。这种“双轨制”的经济改革就是在先不触动即得利益,不对旧的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造的前提下,在旧体制的旁边发展新体制。这种改革的好处是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他们的优势,共同推进改革进程。现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呈现出来的就是一个处于主导地位的庞大的国有经济与一个迅速发展的新兴的非国有经济并存的局面。
通过1979年以来的改革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金融体制实行“双轨制”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可以尝试的。随着农村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比如我们江苏中部农村经济,农村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越来越大,而这些产业的发展很多又与基础农业密切相连且规模不大,这就导致农业的弱质性特征在农村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中依然存在,与城市经济在资金上的竞争依然处于劣势,既然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能满足这种需求,那么这种需求留下的缺口必然会被其他机构组织所填补,这就是农村经济尤其是农村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农村民营金融的需求,因此,作为一种制度供给,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适应的农村民营金融制度需求也就自然会不断产生并存在下去。上面我们分析过民间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所以我们认为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可以尝试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承认部分符合地方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这样与原有体制下的金融机构一同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寻求农信社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联合途径 尽管农村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会对农村经济产生冲击,并与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发生竞争,但这种竞争也会产生很多积极的因素。首先,这种竞争有促进农村市场机制发育的积极作用。由于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或多或少的存在排斥市场经济而习惯为传统体制服务的特性,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则可以填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空白,使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得到资金支持,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其次,对正规金融发展也有一定促进作用。由于民间借贷这种活动往往是在家族或老乡熟人之间发生,所以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坏帐呆账,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民间金融组织的坏帐率比正规金融机构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以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非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的优势来激励和有效改善农信社及其他正规金融组织的改革。通过农信社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联合,我们可以相信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现在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但需要找到合适的途径。
1.培育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民间金融组织在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问题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它们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应付急需的短期信贷;正常的季节性信贷及短期储蓄;相关中介服务,如信用担保、信贷服务等。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组织所拥有的信息、对抵押物的可接受性(就我们在泰州农村了解到的情况来说,农村地区总是存在一些愿意接受农民抵押物的“合适”的非正式放贷人)等优势,可成立中介公司,以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服务等工作,以拓宽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简化信贷程序;另外在小农经济地区建立以地缘、血缘为关系基础的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而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建立以地缘及相关产业链为联系纽带的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有人认为,在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且认为合作经济在我国没有存在的基础。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合作经济在我国出现异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在我国,合作经济出现异化的原因不在于我国没有存在的基础,而是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产物和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法律规章的缺失的结果,是监管没有到位,合作经济组织难以真正按照合作原则和机制运作。如果是建立在地缘、血缘关系和村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合作机构,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我国农信社村级信用站制度的良性运转,也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进而认为,小农经济区这类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信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而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由于商业发展已有相当规模,从而信用合作组织成立的标准应更侧重于相关产业链,且信用合作组织的范围也可相应的扩大。这种真正的信用合作组织,无论是通过新建还是改建产生,都离不开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的构建原则。
2.以新型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媒介,农信社将贷款转贷给农户。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很多农村小企业主自发组成一些小团体进行互助融资,尽管部分地解决了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但是与他们期望的还相差甚远。因此,当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以后,资金不足是它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此时农信社或其他商业银行将资金贷给这些合作金融组织后将会产生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合作金融组织获得了资金支持,可以更好的进行互助合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合作金融组织很好的解决了贷款中信息不对称及缺乏抵押物的问题,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信社惜贷问题。另外农信社通过新型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农户提供贷款可以很好的解决现代额度的错位问题,同时也可以对合作金融组织发放长期贷款,规避很多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从而解决信贷期限的错位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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