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重点应定位在农民最终能否因此而获益,满足微观的金融需求。中国目前以民间人情借贷为主的农贷格局具有很强的内生性、路径依赖性和合理性。从长远看,基于农户视角下的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根本性制度变迁的途径更重要的是为农户提供所谓的“现代市场要素”和创造外部市场条件,而不是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
关键词:农户视角 农贷市场 农村社会与小农家庭
一、农户视角的选择及其理论依据
中国农村问题是一个亘古关注的话题,这对于一个经历数千年演进过程的农业文明国度而言,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最近十多年来,在国内,专门研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文献多了起来。从总体上讲,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大量文献主要立足于两个分析视角:一个从宏观层次的经济主体(政府或政策机构)出发,考察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来推动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另一个则关注微观的经济主体(包括众多的企业或者个人),倡导在农村社会经济背景下探讨金融问题,强调理想的金融制度必须满足微观主体的金融需求。
前一种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致力于消除供给抑制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ImperfectMarket Paradigm, Stiglitz/Weiss, 1992),其核心含义在于国家干预。但是,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导致无法掌握全部的信息以及不能对未来有准确的预期。制度变迁过程会产生和需要大量的信息,并且变迁的方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法人为地从整体上对变迁过程进行设计,只能采用试错的办法逐步推进制度的变迁。哈耶克把从整体上进行人为秩序设计的构建主义斥为“致命的自负”,他明确指出相对于复杂的社会演进,个人的理性都是非常有限的,因而,由某些个人依照自己的理性设计的制度,不是对他人的强制,就是一种“乌托邦”。所以,在有限理性的假定前提下,任何制度变迁都不可能由人为设计从而以跳跃式进行,而只能是动态的过程,是不同人群互动和博弈的渐进、长期、连续的过程。 因此,单方面从政府角度推行逐年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村政策,鼓励农村各经济主体提高自我积累能力,增加自我投入,调整现行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拓展其业务范围,引导、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等“自上而下、行政推动、供给先行”的改革,其内容更多的局限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是一种脱离了市场约束情况下的市场主体塑造,改革的对象本身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改革的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并表现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理性无知”,造成“花钱买机制”效果不明显,与预期目标相距甚远。
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门格尔的适应性演进(a-daptive evolution)和哈耶克的市场自发扩展秩序理论(sponta-neous - expanding order, Hayek, 1967),其核心含义在于“自我生长的秩序”。这一方面,研究微观主体———农户的经典文献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小农的理性动机,另一类则坚守小农的生存逻辑。就前者而言,美国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T.W.舒尔茨(Schultz)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1964)。S.波普金(Popkin)更是直言,农场完全可以视作资本主义的公司,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1979)。由于两人的观点十分接近,因此,人们将其概括为“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这一命题实际上强调了,对于农户或者小农,重要的是为其提供所谓的“现代市场要素”和创造外部市场条件,至于小农如何行事,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若基于此命题,我们可以初步推断,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现在已经存在并很好地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
但这里要强调的是,是否具有理性恐怕不是判断和刻画农户性质的唯一重要尺度。“理性”的普通标准下面往往掩藏着许多特殊的结构与行为方式,因为农户和农民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特别是基于不同的制度环境。从一个视角看过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行为;而从另一视角看来,则追求或生存或许更富于理性。一个农户之所以不选择去投资与赚钱而想方设法养家糊口,这恐怕不是能用一个是否具有理性的标准可以轻易回答得了的问题了。
与“舒尔茨-波普金”命题的乐观倾向相比,小农经济的“生存命题”则显得有些悲观。在A.V.蔡亚诺夫(Chayanov)对这一命题的最初表达中,小农的行为就已明显偏离经济计算的路径。他认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拥有者,因为他不雇佣劳动,因此难以计算成本收益;其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的最优化选择就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间的比较(1925)。对于蔡氏的上述结论,经济人类学家K.波兰尼等(Polanyi)从另一视角做出了回应。波兰尼的观点要比蔡氏来得尖锐和深刻,因为他直击到小农问题的哲学层面和制度维度。在波兰尼看来,研究小农农场的经济学范式应当是“内生性”的,而不是先验式的。最要紧的是,我们不能动辄拿起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精致工具”来丈量和刻画另一种类别的经济。这就意味着,研究小农经济需要能把经济过程作为社会的“制度过程”来看待的特殊方法和框架。后来,美国经济学家J.斯科特(Scott)通过细致的案例考察进一步阐发和扩展了上述逻辑,并明确提出著名的“道义经济”命题。在斯科特看来,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1976)。实际上,斯科特所揭示的这一“生存伦理”构成前资本主义农业秩序中诸多技术、社会和道德安排的基础,农村信贷安排自然也不例外。
二、中国农户传统金融需求与供给状况
一种金融制度是否适当,归根到底要以其能否有效的服务于多样化的客观金融需求为评价标准。鉴于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农户,所以,中国农户的行为特征及其所决定的代表性金融需求是本文的分析基础。
1·中国农户的特殊性。可以说,无论是符合农场经济、强调小农理性动机的“理性小农”视角,还是从贴近小农经济实际、坚持小农生存逻辑的“道义小农”命题,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农户,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很显然,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户并不能够简单的依据他们的是否会追求利润还是谋求生存来划分。中国农户具有更有丰富的内涵(比如对“光宗耀祖”理想以及家族面子的追求等)。
漫长的农业生产传统赋予中国社会浓厚的乡土本色,由于一个农户家庭不能解雇多余的劳动力,因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不会产生大量原本可从小农家庭农场分离出来的“无产-雇佣”阶层。进一步地,既然多余的农村劳动力无法独立成为一个新的阶层,那么他们就必然会继续附着在小农经济之上。这种状况长期决定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制度结构、演进走向以及总体绩效。存在多余的劳动力而又无法转移出去,或者说,暂时离开农村小农家庭的劳动力对小农经济仍然心存眷顾,他们有时十分贫困甚至挣扎在生死线上,但就是因为无法割舍几亩农田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
这种现象被黄宗智称作“半无产化”。
对于这些小农家庭来说,因为农业要依靠土地才有产出,所以依靠农业而谋生的人对于土地有着别样的感受和理解:农业或者农业土地是一种生存保险,更是尊严的依托(费孝通, 1985)。农户或农民之所以依赖土地,并非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对于他们而言,寄托于土地的东西太多太多。经济收益可以寻找替代物,但渗入农业和土地的其他传统、文化、尊严与情感,则难以割舍和替代。基于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只作量上的考量。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如东南沿海一些省份的农村家庭),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对于这种情形,黄宗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中国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
中国农户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中国的小农家庭行为上,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不同层次的“圈子”所组成的所谓“圈层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它以个人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费孝通,1985,见图1),用家庭对抗相邻村社,以相邻村社对抗城镇,用省的联合或方言的联合以对抗民族等等。因此,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中国的社会单元是本着自给自足的原则、追求温饱无忧目标的小农家庭,而不是个人;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一种尊卑等级制,而不是那种有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费正清, 1980)。
此外,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家庭(包括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追求的不是产出最大化而是温饱无忧,是典型的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与安全目标。再者,中国的小农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是产出单位。这些说明:农户收入水平总体上不高,储蓄意愿和能力相对较低,从而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都可能导致出现赤字。

2·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特征。概括起来,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有这样几个层次:首先是对货币的需求,主要受收入水平影响;其次是对信用的需求,取决于经济个体当期可支配货币收入根据跨时约束( intertemporal budget constraint)在当期消费和储蓄间分配的结果(若当期消费超过当期可支配收入,则存在借入需求)。此外是在以上两者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比如选择组合金融资产,自由进出金融市场,或是享受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
但是,由于我国农户数量庞大,地域上高度分散,地域间发展水平差异大,经济二元化格局逐步加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户呈现出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1)欠发达地区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农民生活需求。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多数属于贫困户,处于传统农业阶段。他们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手头的现金不敷应付大项和临时性支出,他们的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消费性需求上,有贷款的迫切需求。农民生活型需求的特点是金额大小不定,资金需求极为分散,临时应急性强。由于是消费性金融需求,还款来源缺乏保障,且无任何抵押,贷款风险极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贫困户往往只能通过比较特殊的方式,比如民间高利的小额互助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援助、政府财政性扶贫资金等,得到少量、零散的资金。
(2)中等发达地区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农业生产需求。在一些传统农业区,农业生产有较大优势,依托农业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已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金融需求也就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需求了。农民普遍解决了温饱问题,子女教育、婚丧嫁娶等大项支出也基本上能够自足。要想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还得靠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型需求的特点是资金需求分散,季节性强,还款来源明确,但不太稳定。这些农户一般比较讲究信誉,金融机构对温饱型农户的小额贷款比较放心,贷款回收率一般在90%左右。目前这部分农户的小额资金需求,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以小额农户信用放款得到。但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普遍不足,所以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温饱型农户的资金需求。
(3)发达地区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农村发展需求。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和收入来源事实上已经非农化,生产和生活都基本上自立,农业不占重要地位,并且已经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其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技能型生产,是农民实现增收和农村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农村的金融需求就主要表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这类走向城市化阶段的需求了。这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一般大于温饱型农户,但同样由于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农户的主要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和农机具等,不能作为抵押品),因而从银行贷款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据有关调查,农村金融机构仅能满足20%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
3·农村资金供给特征。由于特殊小农家族制度的广泛存在,中国农户大都倾向以自给自足和轻不言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围绕某种核心组织而构建的,而家庭就是最初始意义上的核心组织。尽管市场经济有了发展后也会影响到小农家庭的经济取向与选择空间,但在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动摇人们对家庭组织的依赖(至少是心理依赖),这种依赖在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以及经济正在调整发展的东南亚国家可以得到印证。中国农户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地拥有从某种集体中寻求经济决策的习俗,而不愿意自己单独决策。原因似乎在于,单独决策的风险收益边界在中国现有的传统框架中一时无法清晰地界定。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一下子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一些乡村,人们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圈层主义传统,这也就是彼得·布劳(P.M. Blau)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传统(1964)。
而经验研究表明,这种传统总是不会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表现得那么脆弱。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信贷制度。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小农借贷所遵循的依然是本文一再强调的那种逻辑次序,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首先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其次则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
由于农户的生产性支出包括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后者处于补充地位。而农业一直被视为弱质产业。比如,在恩格尔定律的作用下,对食品这种主要农产品的需求的增长是落后于其他产业的;农业生产对象不仅生产其受气候影响大,保存起来也比较困难,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定的生产周期和生物属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等。于是,因生产性资金缺口而提出的信用需求就必然体现出季节性、长期性、风险性和高零散性等特点。即使只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农业信贷固有的风险高、收益低、资金周转慢这些属性也注定了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倾向于“惜贷”的经营策略(见图2)。

按照国际经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户如果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就会转向非正规金融服务(章奇,黄季焜, 2005)。许多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温铁军(2001)对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何广文(1999)的调查大限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于75%,贷款来源倾向约为0. 3。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曹力群, 2001), 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约占68. 6%。IFAD(2001)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发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旦出现赤字,那就是硬赤字或者公共性赤字,而不是软赤字(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私人性赤字,这种赤字往往关乎小农家庭的存亡。对付这种赤字的金融手段不外乎:熟人的无息借贷、国家的官方信贷支持以及前两者不可得情况下的高息借贷。当人们在生死存亡与高息借贷之间进行选择时,大部分农户自然会选择后者。但是高利贷对生产的破坏作用是明显的,也容易激发社会的动荡不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中国小农普遍保持着温饱无忧的生存目标,当农业收入不足是,首先想到的是赚取非农收入(寻找拐杖);如果家族自身无力解决而发生赤字时,就要在亲朋好友间寻找无息或者低息的人情信贷、互助信贷,或是申请国家的官方低息信贷支持;以上均不可得时,就只能迫于生存压力而勉强接受民间的高息借贷(见图3)。要么是无息(熟人或国家)借贷,要么是高息借贷,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

4·农贷市场的供求结构。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者国家来提供;而中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非生产性则决定了中国农村信贷的互助性、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当然,不难推断,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逻辑联系。马扎亚尔(1932)曾感叹到,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
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都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企羡。实际上,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属幼稚或者不成熟,与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则从来与炫耀和奢华无缘,因为它崇尚的是效率与节约(成本最小化)。历史考察正好表明,在工业革命前的英国,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的乡村借贷活动成为农业借贷的经济主体从而推动了英国乡村社会经济的转型。
实际上,中国农村正式和非正式的信贷市场都十分狭小,且从潜在借款人角度看,彼此之间一般不能有效替代。正式贷款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且期限接近生产周期长度,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或用于建造新房舍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由于非正式贷款给了贷款人以道义上的权威,因此可以确保贷款仅用于预定目的。结果,非正式贷款几乎总是用于各自的目的,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林毅夫等, 1989)。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需结构。在正式信贷市场上受到约束的农户也就是那些在生产信贷市场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农户,他们不能期望在非正式信贷市场上得到满足,这种市场分割刻画了中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这种信贷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们可以判断,中国的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
三、中国农村金融供给平衡的发展思路
虽然相对缓慢,但农村社会同样处于变化之中,所以我们的研究也必须遵循演进逻辑,探讨社会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金融制度的发展。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下以及在中国农村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能够做的恐怕就是首先要给农户让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要主动从农村社会“后撤”,减少各级地方政府与民争利,以松动长期以来与农民围绕农村剩余的分割而形成的紧张状态,从而增加农民的财富与收入。实际上,农户的收入一旦有了增长,一方面高利贷的活动空间将会缩小;另一方面,农户也将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此外,政府应尽快构筑新农村信用保障体系和土地产权流转体系,并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以替代传统的家族功能,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进入特定的农村市场,在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支持农户生产性、经营性资金投入之间建立通道。最后,在这二者的基础上构建多层次、梯度化的农村金融制度来满足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农户行为特征和具体金融需求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