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纠纷快速增加 银行监管不力是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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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黎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1 0: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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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用卡最初在美国出现,1955年流行于日本,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普及。自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信用卡以安全、快捷的优势在逐步取代着现金,成为最有前途的消费支付工具,我国开始从“现金付款时代”向“信用卡时代”转型。 信用卡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消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提前消费因为信用卡而成为现实。对于持卡人来说,信用卡消费一是可以解决资金短缺之急,二是可以节约资本成本,三是可以方便资金调度。由于信用卡消费信贷采取的是循环信贷形式,持卡人可以在不超过银行确定的信用额度之内,在任何时候无须重复申请获得贷款,偿还贷款后,额度自行回复,因此,持卡人可以方便地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实现消费。但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为持卡人善意透支及恶意透支提供了机会。很多持卡人盲目使用信用卡消费,消费金额远远超过其收入水平,实行提前超额消费,往往在到期还款日无力偿还而被银行诉至法院。信用卡纠纷随之日益增多。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统计,2000年至2004年的5年期间,该院仅受理1件信用卡纠纷案件,而2005年至今的两年多时间,共受理了21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目前21件信用卡纠纷已全部审结。从纠纷类型看,信用卡纠纷发生在信用卡交易的各个环节,其中持卡人向银行的还款环节发生纠纷最多。21件信用卡纠纷中银行诉持卡人的有19件,占全部纠纷的90.48%,银行诉特约商户的有1件,持卡人诉银行及特约商户的1件。 法院在对这些案例的调研中,发现银行审核不严、监管不力是造成信用卡纠纷快速增加的重要原因。 目前金融业竞争激烈,各个银行均把发放信用卡的数量作为业务员的量化考核指标,所以银行在受理信用卡申请时,往往为了追求数量而降低门槛,尤其对申请人的月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不做详细调查,任由申请人随意填写,使资信审核流于形式。有的银行甚至不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实践中出现了持卡人留存不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的现象。还有的银行除了在申请程序中审查申请人资信,仅发卡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之后就将个人资信状况这一变动性极大的因素视为静态的恒星,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缺乏长期的有效监控。对于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不进行资信跟踪调查,不能及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亦没有及时止付、取消用卡资格等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透支风险,往往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而引发纠纷。 针对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多发原因,法官建议: 一、国家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健全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有关消费信用的立法,规范信用卡市场中银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明确责任承担、打击恶意透支、加大银行监管力度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规范行业、促进交易、稳定市场。 二、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发放的审核以及发卡后的资信调查。加强银行发卡前调查,规范发卡程序,严密防范措施,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纠纷的产生。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仔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同时应向申请人的担保人说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审查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综合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级别及可透支额度。此外,银行还要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规避偿还风险,随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调整其可透支额度,并限定透支次数及拖欠期限,在持卡人发生透支后及时催款,避免损失的发生。 三、持卡人应合理支配收入,注意用卡安全。持卡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收支计划,不要在超额消费无力偿还的恶性循环中越走越远,以至于最后进行恶意透支,走上信用卡犯罪的道路。此外,持卡人还要注意用卡安全问题,尽量为自己的信用卡提供设置密码、张贴照片等安保措施,在丢卡后立即向银行挂失,避免丢卡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持卡人还要注意个人资料的保密问题,尽量不在公开场合或互联网上公开个人资料,避免信用卡资料被窃取和他人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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