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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长效机制
    
 
作者:朱海涛 文章来源:金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主打信贷品牌之一,通过几年来的大力推广,对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此项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运营中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创新机制,实现健康长效发展。

  (一)建立全方位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或由国有保险公司开办各类农业保险,对农户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保险。国家可补贴降低保险费率,鼓励农民购买保险,当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造成农户绝收、减收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以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可以为贷款机构直接办理农业贷款的保险,在贷款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贷款机构直接赔付。二是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地方政府注资,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或对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予以核销。三是建立农户风险基金。由地方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户风险基金,对因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农户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损失,可用基金偿还。

  (二)建立可持续的政策扶持机制。一是取消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上线管制。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较大,按照成本覆盖风险的利率定价原则,应由农村信用社针对当地信用环境状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约率、贷款需求量、管理成本等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鼓励对不同信用环境的地区实行差别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通过利率杠杆促进信用环境的改善。同时,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歧视性限制政策,将地方财政性涉农资金存入信用社,增强信用社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资金实力。二是改进税费征收办法,区别对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其它类贷款的税费征收,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的税费予以减免。农信社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承担了政府的部分扶贫和支农任务,应充分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成本、工作量和社会责任承担量,全额减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减少农信社的成本支出,提高农信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三是政府设立支农奖励基金。地方政府应从财政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建立支农奖励基金,对当地支持“三农”力度大、服务农民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三)建立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建立信息电子化管理制度,研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对农户经济档案、信用评级、授信、管理、风险监测等各项工作实行程序化控制,以降低手工操作的随意性。二是建立调查和年检的双监督制度。农户调查建档实行双人制,由两名信贷人员入户调查,对调查结果双人签字确认;严格执行贷款证年检制度,及时发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农户信用评级,对初评结果及审查定级后拟认定的最终评级结果进行二次公示,无异议方可向农户授信发证。三是建立贷款证登记制度。对贷款证的发放、收回、换证等工作全面登记,发放贷款证必须由农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签字领取;贷款证遗失,需由农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办理挂失。四是建立过失责任赔偿制度。核定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风险比率,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制度,对调查不实、把关不严等过失责任导致贷款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维护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好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认识到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明确各部门职责,把信用乡镇、信用村的创建和维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二是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信用环境的整治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利用法律手段打击逃废债行为,新闻部门要加强对逃废债主体的曝光,银行业系统要加强对逃废债主体的联合制裁,使失信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无法融资和结算,树立“讲信用光荣,无信用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是充分发挥农信社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农信社要严格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情况、不良贷款清收情况、地方政府支持信用社工作情况以及金融秩序情况,对信用村、镇进行年度考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原信用村、镇坚决予以取消信用村、镇资格,取消其信贷支持优惠政策。

文  化录入:蔡丽峰    责任编辑:蔡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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