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会计准则对农信社财务核算的影响和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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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志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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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投资业务的影响
1、分类的依据不同。原制度按持有时间一年为标准将投资划分为长、短期投资,新准则则按企业的持有意图和能力将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再单纯按持有时间进行分类,即使是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要求不同。原制度对投资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新准则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则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计价。对于农信社目前的银行间债券投资来说,新准则采用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将能更准确披露由于货币政策调整和利息率的波动产生的可能由农信社未来承担的风险。
(3)对抵贷资产的影响
1、入账价值的计量不同。抵债资产的价值一般采用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等两种方式进行,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干扰,可能出现高于抵债资产的不真实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增,隐藏了资产损失。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风险程度不同。原准则采用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价方式,消除了因随意性作价带来的价值虚增,但是没有真实的反映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同样,新准则抛弃了谨慎性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也存在因高估抵贷资产带来的财务上的风险。
(4)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1、核算口径不同。原制度规定,农信社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购置的金融机具(包括点钞机、保险柜、捆钞机、打码机等)无论其金额大小,一律列入低值易耗品不作固定资产处理。新准则没有金额上的限制,按新准则规定,目前大部分农信社购入的有形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基本上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因此,执行新准则后固定资产比率很可能突破原制度规定的“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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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化录入:蔡丽峰 责任编辑:蔡丽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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