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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
    
 
作者:王德业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9

  陕西农信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抑或是农村面貌的改善、新型农民的培育,均离不开资本要素的投入做支撑;而资本要素的投入及人文道德素质的提高必须以良好的信用信息资源为基础。实现良好信用信息资源,不仅是农村居民自身的事情,更需要一个好的信用环境、信用制度,需要构建新型的农村信用体系。同时,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所实现的农村社会进步,对于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也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政府及社会各部门已经探索实践了一些工作思路。如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实施了包括村、镇、农户三级的“三信工程”,且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同时,由于农村信用是依托农村经济而发展的,农村经济包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农民收入的增加,而这些要素仍处在一个急需大力推进的阶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然相对滞后。

  (一)农村信用及信用供给长期处于量小零散的状态。摈除计划经济制约,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低级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以及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使农村居民通过自有生产力和劳动力资源就可完成田间耕作、实现温饱需求。这一段时间的农村生产活动为田间耕作,所能够发生的信用行为存在于小规模农副产品交易、小额的现金借用、人情来往等活动中。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生产活动已经不再局限于田间耕作,农民外出务工增加,农村民营企业增加,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关系增加,因此,农村信用范围有所扩大。但农民外出务工的分散性以及农村企业规模小、产品层次低的局限性使农村信用分散、量小的特点依然突出。

  (二)农村信用信息流通体系处于建设初期,农村信用信息开放度低。首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时间晚,自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至2006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网运行不过10年时间。目前,为农村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受数据采集难易程度、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除大部分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能够正常进入征信系统外,与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仍需大力推进;而且按照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这部分农户信息的联网上报会存在较长的时滞。其次,居民个人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等部门的非银行信息仍未统一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也无法正常进行。同时,在信用信息流通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失信惩戒机制也不能有效建立,失信行为得不能有效惩戒;同样,守信者的守信行为也不能得到更好的激励。

  (三)农村现有信用担保方式亟待充实。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的信贷往来主要使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是通过信用户的评定,将一定数量的农户结合为一个担保体,对其中的某一关联农户发生的信贷风险通过其他成员担保来化解。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要经过村委、乡镇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核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农户经营的规模化、信贷需求的多样化和资金量的增加,这一担保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和信用社防范信贷风险的需求。

  (四)广大农村缺乏诚信教育制度和信用观念培养机制。现阶段,广大农村已有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培养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淳朴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二是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主体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如在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散发征信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等人流密集区开展现场的征信宣传。三是农村信用社在实施“三信工程”过程中开展的深入乡村、深入农户的大张旗鼓地信用宣传。以上三方面的诚信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信用意识,但大部分工作仍局限在面上,不够深入,不够系统,尚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农村诚信教育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和坚持“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央行协调,商业银行服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企业公民自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信用体系本身是高度集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过程和结果的产物,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需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应以“行政引导”为切入点,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形成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一是共同丰富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整合、共享。二是形成司法、工商、税务、银企联手制裁和打击不守信行为的合力。三是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大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财政支持,不断提升其担保实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信用立法、执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是制约我国信用环境良性发展的关键原因。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应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设定开放各类信用数据,确定开放标准,使信用数据得以正常传播和使用。以人民银行目前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例,作为我国最大资信数据库,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信用权利益界定模糊,导致难以公开使用。同时,由于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握的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使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所需丰富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难以提高。二是设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农村居民分散居住、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特点弱化了农村信用信息流通体系对农村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通过立法确定对农村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尤为重要。三是设定各类信用参与主体的标准、条件和规则等,改变目前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监管缺乏的状况,统一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统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提高监管效率。以此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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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录入:蔡丽峰    责任编辑:蔡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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