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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基本结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银监会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6月25日,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银监会起草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基本结束。在法定征求意见时间内,银监会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100多条意见和建议,目前正在逐条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相关条文。

    黄毅说,在《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银监会还将会就其中的一些重要意见和核心条文进一步与专家学者、相关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力求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取得共识。

    他表示,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授权,在总结和论证我国商业银行股东监管的若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相关规章制定程序作出的决定。银监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银行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和内部人交易风险,防止控股股东将被控股银行作为融资平台从事高风险业务,更好地保护商业银行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今年3月27日,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征求《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3 0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一些讨论,其中议论最多的是关于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相关规定的条款。

    对此,黄毅说,银监会注意到了网上有很多关于这个办法的讨论,其中一些意见认为银监会改变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事实上,正式发布的办法不涉及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限制问题,仅对商业银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范,不涉及任何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调整。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2006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没有任何变化。

    在有关银行业开放方面,银监会在制定相关规章时,将继续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和指导原则, 深入研究银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实施审慎的风险监管,履行银监会法定职责,积极、稳妥地推动相关工作,增强银行业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引起讨论的意见中,有意见认为三个月的申请受理期限限制不太合适。对此,黄毅强调,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银监法》对此类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制定《办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他表示,银行控股股东管理办法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有一个修改和改进的过程。银监会起草人员在进一步修改过程中,将充分重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意这几个办法有关条款之间的衔接,力求条文表达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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