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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具备七大条件
    
 
作者:岳德亮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日前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具备七大条件。

    这七大条件是: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6、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浙江省金融办等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则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政府此前决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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